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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淑芬告原告律师,你认为她有理吗?黄淑芬案责任划分

作者:运丰机械网
文章来源:本站

  

黄淑芬告原告律师,你认为她有理吗?黄淑芬案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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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淑芬告原告律师,你认为她有理吗?黄淑芬案责任划分

  黄淑芬靠一起交通事故成了网红。估计这次诉讼,除了搭上诉讼费,博点眼球,增加点骂名,没多大意义。当老赖有理,当老赖应该,当老赖光荣是这种人骨子里固有的一根筋,一时变不了的。

  分析一下黄淑芬一方的论点,并不靠谱。首先她交通肇事在先,双方责任交警已经做出了判定,在法定期限内黄淑芬没有提出异议,说明她对这个责任认定是认可的,过了几年,现在再喊冤叫屈没有任何意义。在车方主责的基础上,在受害者已经成为植物人,病情极其危重的情况下,黄淑芬一方拒不配合垫付治疗,从道德上是站不住脚的。由于黄淑芬的不作为,受害者最终不治身亡,亲属丢了工作,卖了房子,对此黄淑芬一方难辞其咎。相反,黄淑芬号称无钱赔偿,期间却帮助刘明月买方房买车,逍遥出国旅游,这些事情对方予以声讨,并非捏造。至于黄淑芬认为发布的视频有问题,这要拿出确实的证据证明视频经过处理,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这些问题要取得对黄淑芬一方有利的证据,还是比较困难的。

  两三年前,我们在青岛李沧遇到一起交通事故,青岛即墨(原籍沂水)的九零后武某,交通肇事致一人重残,一人死亡,她的表现,和黄淑芬不分伯仲。除了拒不赔偿,人家作为九零后自愿冒充老司机,她不赔的理由是被人包养,自己无需买单。

  作为黄淑芬,原来年薪二十多万,加上以前的积蓄,总共七十来万赔偿有三四年就付清了,就可以堂堂正正做人,而现在,三四年过去,饭碗砸了,牢也坐了,名字也臭了,帐还在那里挂着涨利息,这样闹腾,意义何在?

  希望这些老赖,换位思考一下,不要不知廉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辩解。错误是一时的,可以通过积极赔偿弥补,名誉是一辈子的,臭了无可挽回。

  作为黄淑芬,有那么多精力为什么不通过劳动获得收入,有那么多钱请律师为什么不先把法院的判决履行一部分呢?

  有理没理最终看法院判决吧,但她目前的诉求我认为没什么胜诉机会,而且让人难以理解!

  2022年12月22日,黄淑芬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执行逮捕。 2022年8月9日,已刑满释放。但在3月19日,赵勇的代理律师岳屾山发微博称,黄淑芬将自己告上法庭,自己已收到法院传票并准备应诉。本来已经被人们忘得差不多了的事儿,又因为她起诉了原告律师!热度又起!

  听到这个消息杨律还是很意外的,做律师多年偶尔也会碰到对方当事人对我意见挺大,声称要报复者有之、声称要投诉的也有,但确实没被告过,毕竟代理律师只是在履行代理职责,不管是好还是坏后果都由委托人承担。

  但这事儿其实有点儿不一样。仔细看了诉状,起诉所针对的并非是岳律师的代理行为,而是针对之前对勇所发布的视频的转发和评价行为。

  以这个为由起诉 这个案子的关键点按顺序来应该是以下几点:

  1、赵勇发布的视频是否构成侵权?

  2、岳律师及其他博主的转发是否构成侵权?

  3、岳律师及其他博主的评价是否构成侵权?

  就这三点讲,第1点是一切的基础,如果勇发布的视频不能认定构成侵权,其他人转发自然更不可能构成侵权,正常的社会评价也很难认定侵权。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视频有剪辑并不是侵权的理由,关键在于呈现的事实是否真实,这个真实也不是要求丝毫不差,而是大致主线属实即可。如果原发布视频构成侵权,转发者是否构成侵权呢?

  最高院有明确司法解释确定的规则要考虑如下因素:

  (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杨律师很奇怪的是目前没听说黄淑芬起诉视频发布者赵勇,却先冲转发者去了,这波操作的目的是什么?

  其实对这个事件我以前发表过一些自认为中立、理智的看法还曾被人攻击过,但对目前黄淑芬这个诉讼行为,我还真是无法理解:

  1、在发布者明确的情况下,不起诉视频发布者而先起诉转发者。

  2、对交通事故及后来的诉讼都已败诉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对前案申诉翻案,冲着边边角角开始着力是没多大用的。要知道即使赵勇的视频不完全准确、未反映全部事实,但基础上黄淑芬是被执行人且未履行全部义务是事实,除非当初交通事故的案子翻案,否则后面的案子很难真赢。

  这么搞下去,除了让这件事儿持续曝光下去(增加曝光量对被指责的一方并不是好事儿),浪费精力、浪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财力(如果现律师免费代理这项可以省去),似乎没别的作用。不翻前案搞这些就是无根之木,如果是想通过这些手段去翻前案,以我的经验来看应该没什么可能性!

  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杨文战律师,CCTV“热线12”栏目直播嘉宾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合同法专委会委员,主要从事民商案件诉讼业务。

  首先声明,我是唐山人,我与黄淑芬素昧平生。

  看了其他朋友的回答,我感觉很多人片面的以道德代替了法律,意气用事倾向明显。

  黄淑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问题首先是个法律的问题而不是道德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且是公诉案件,由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如果人民法院不移送公安机关,受害人家属也可以提起自诉。我个人认为,在法治社会,受害者家属应通过法律渠道解决,而不应一味的寄望于网络。在一个法治社会,提倡公力救济,限制私力救济,这是当今共识。

  对于黄淑芬起诉受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的行为,我个人觉得大可不必一边倒的给予谴责。诉权是一个公民合法的、不可剥夺的权力。不能因为黄淑芬被列入了失信人名单而就剥夺其诉求和谴责其行使诉权,至于黄淑芬的诉求是否成立,应由人民法院判定。既然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已经立案,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说明在形式上,黄淑芬的诉求是成立。

  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侵权法律关系,法院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民事诉讼法》和《侵权责任法》进行审理。是非曲直,自有公道。

  本案的侵权是网络侵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转发虚构事实、侵犯隐私的网络文章,点击量达到一定数量则成立侵权。

  现在可以肯定的是,第一,黄淑芬绝不是平安保险高管,她只是一个保险代理人,可能会冠以课长或者主任的头衔,仅仅是一个团队长。保险业高管应是三级公司副总经理以上职务。中国的保险公司分为四级架构,总公司(一级)、省级分公司(二级)、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三级)、县区支公司(四级);第二,2022年忽然出现在微信朋友圈称“黄老赖”的帖子,一夜间充斥互联网,火爆全国。帖子中披露了黄淑芬诸多的个人信息,如住址、近亲属信息等有效,这些信息中属于个人隐私。私力公布个人隐私,确实失当。

  第三,从现有证据看,黄淑芬转移财产(名下房屋)不是事实,有两级法院的判决可以证明。

  受害人的代理律师既然是央视的法律顾问,说明有一定专业素养,在转发有关帖子时应本着理性谨慎的原则,不应将真伪不明的信息随意转发,更不应寻求法律渠道以外的空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制造舆论。

  总之一句话,受害者家属应积极联系法院加大对黄淑芬的执行力度;法院应积极寻找黄淑芬的其他财产线索,把判决落实到实处给受害者家属以公平正义;黄淑芬该起诉起诉,天赋人权,不可剥夺。

  本人追求公正客观,不怕水军谩骂,不怕威胁,不理睬,不回复。

  为了便于大家全面了解本案背景,我将我以前在微信朋友圈的文字截图附上。

  1、求被告,我也转发那个视频了。中国转那个视频的人多了,都告吧。

  2、从事件的发展看,视频为真实的,且为了公共利益,是新闻事件,惩恶扬善,转发没毛病,并不侵权。

  3、如果老黄起诉侮辱诽谤他的人,还差不多。

  4、名誉权好比是脸,是个人自己挣的。这样洗脸,可能会更丢脸。光屁股拉碾子,磕掺一圈。

  5、建议撤诉,不要自取其辱,律师费,不如赔偿,还欠钱没还完呢。

  6、3月20日下午,黄淑芬代理律师李滨告诉北青报记者,岳屾山作为律师、央视法律专家对网友有高度的信任感,在转发视频时未对视频作出客观评价,没有表明视频内容有可能是虚假的,转发视频对黄淑芬名誉权影响巨大。李滨称,岳屾山律师成为被告,是黄淑芬走出追究不负责转发主体的第一步。下一步,黄淑芬还将起诉作家刘同、影视导演傅成等转发赵勇视频的网络大V。

  告不告,是黄淑芬的自由;赢不赢,法律自有公断;但我觉得,做人要识趣啊……

  自打刑满释放后,黄淑芬应该是彻底告别自己正常人生活,在背负70多万债务、工作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她这辈子估计也过不安省了。

  想想也是,她都混成这幅名声了,还有哪个公司敢雇佣她干活儿?

  一场车祸,让黄淑芬的人生发生一百八十度大转弯,估计她自己也想不通,既然如此那就破罐子破摔吧。

  这不,恢复自由身之后,她先是告赵勇,不出所料官司输了,现在她又把矛头指向对方,以侵权名义把律师及新浪共同诉至法庭,要求索赔精神损失、律师费等共计80万元。

  这么一算,正好,这笔钱如果到手了,还了赵勇的债务指不定还有的剩。

  我猜测:这次黄淑芬可能胜诉不大,她可能又白忙活了。

  如果赵勇发布的视频属于诽谤、捏造,那律师转发、评论或许会造成侵权,但目前来看那些视频及内容并非捏造,而是事实存在,并且那些经典段子也是黄淑芬亲口说出而不是后期特效,无非就是经过剪辑而已,这点也可以理解,毕竟一是原素材发出来占用时间、空间,二是赵勇的剪辑并未脱离事实本身,也没有添油加醋,既然是事实,那其他人转发并作评论是正常行为并不不当。

  最重要一点:那些话基本就是黄淑芬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半点污蔑。

  因此,黄淑芬此次官司赢的机会很渺茫。

  对于此次诉讼,黄淑芬律师李滨很有信心打赢官司,他表示,下一步黄淑芬将继续起诉作家刘同、影视导演傅成、自媒体等转发赵勇视频的网络大V。

  4月18日,官司将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

  如此看来,黄淑芬真的是要在一条路上走到黑啊,或许在她的世界里,你们不让我过好,那大家就一起鱼死网破吧……

  可惜,转发视频的人有千千万,你黄淑芬告的完吗?

  公民的名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被执行人拒绝执行义务,由法律来惩罚而不是某个公民和其他单位,一个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更应该知道法律的尊严,而不是依靠自己身份随意引导公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既然侵权,就要承担责任,律师也不行。

  我支持黄老赖告律师,只有让这些跳梁小丑尽情表演,才能让人们看清,纵容老赖就会对社会风气造成伤害,只有对他们严惩,让他们感到惶惶不可终日,让他们感到四面楚歌时,他们才会自我反省,我们的社会风气才能逐步好转。马路上碰瓷的、倒地讹人的、电动车闯红灯,亦是如此。

  你好, 黄淑芬告原告律师, 告什么呢, 是交通肇事赔偿案的事. 还是以外其他的事, 不得而知。就交通肇事赔偿案来说没什么可告的呀, 原告律师不可能涉及侵犯黄淑芬个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等, 既便有那也肯定是与案件本身有直接关系。作为一个律师当然应该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不管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 都会积极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在法庭上进行双方辩护或向法官陈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词,出示有力的证据, 这都是做律师的本分, 也是责任和义务。当然在律师陈述或答辩时难免会涉及对被告方或原告方不利的材料, 但这不存在主观故意, 而是案件本身的需要。就算涉及一个人隐私, 那也要看法官釆纳于否. 法官不采纳也就否定了这样说法,并且法官也会当庭告之这和本案件无关。为此在法庭内部的任何说法, 只要对案件本身有关联的, 都不涉及隐私和侵权。就算话语有过, 但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也不会有造成多大的影响和伤害, 除非律师违背了事实,凭空捏造,无中生有,污蔑了对方当事人。再说.律师的出现, 是事件定性更加公正公平, 但最终的落锤是在法官, 所以,案件定性有过错,是法院的事,不是律师的事。要推翻重判, 黄淑芬就必须找到新的证据来证明先前的判决是错误的。从以上观点来判定黄淑芬肇事赔偿案, 要告原告律师是很难实现的, 是无法用私下的情理对抗国家法理。

  并不是她有理或无理的问题,关键是国家的法律有问题,隐私的保护有何边界,什么人的隐私可以保护,什么人的隐私不被保护,何为隐私,看看那些电视节目报道有相当的问题,一般人或穷人都是不打马赛克,有钱人就打马赛克,这就是明显的例子,法律也如此现象,名誉权都是富人的专利???

  没有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老赖,禁止使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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