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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游客在农家乐内被赵某入室,农家乐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运丰机械网
文章来源:本站

  农家乐到底要承担什么责任呢?我们先来看一下事件概要,然后再来分析此事。

  【时间】4月27日

  【地点】贵州织金县官寨乡红岩村打磨石组某农家乐

  【人物】受害人黄某,犯罪嫌疑人赵某某

  【起因】黄某在农家乐住宿时被赵某某

  【经过】据了解,黄某是一个人住一个房间,她有睡眠障碍,睡觉时会服用安眠药,不容易被惊醒。至于赵某某是怎么进入房间的,黄某不清楚。

  黄某家属报警后,警方对此案进行了调查。

  【结果】织金县公安局发布了最新通报,称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根据织金县公安局的最新通报,我们可以知晓以下几点重要信息。

  【1】黄某的检查费用共计318.80元(其中阴道分泌物检验费用13.5元),费用已由派出所支付。

  【2】官寨派出所已对案件立案。

  【3】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被依法传唤.

  【4】毕节市公安局督察部门与织金县纪委、监委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案件的办理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依法公正办案。

  看完了事件概要,我们再来探讨题主提出来的这个问题。

  农家乐位于织金县官寨乡红岩村打磨石组,也就是说,这是个比较偏僻的地方,这样的农家乐,肯定不会像酒店那样,有安保措施,更别谈保安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就给犯罪嫌疑人留下可乘之机了。

  按照常理,游客晚上睡觉,肯定是要反锁门的,可这位嫌疑人是如何进去的呢?是通过使用特殊器械将门打开的,还是门锁坏了,嫌疑人很容易就进来了?

  我想,警方最终会调查清楚的。

  老穆认为,不论是哪种情况,农家乐肯定是要负一定责任的。我们来看一下《民法典》对这一块的规定,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涉事农家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导致游客受到人身侵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涉事农家乐在承担补充责任后,是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追偿的。

  发生这样的事情,的确令人心痛,我们在伤心与憎恨之余,更要吸取经验教训:

  【1】在外游玩,最好结伴而行,结伴而住。如果一人住一房间,一定要确保房间门是安全可靠的。

  【2】我们在住宿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住宿地点,对于没有安全保障的地方,不要入住。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出行在外,一定要多留个心眼,确保自身安全!

  五一假期将至,如果大家外出旅游,一定要注意安全哦!

  朋友们,你们对此有何看法?欢迎大家在下方评论区留言!

  在农家乐的地盘上发生的事情多少会有责任,首先是你的安全责任没有到位,房间这么好进出。

  最可怕的是这个当地派出所的态度,虽然没有像网上传的哇哦收13.5万的鉴定费

  但是看刘先生的回答可以知道这个派出所对待刑事案件的懈怠,可想而知如果是一般的案子恐怕更加不予理睬

  至于是不是要收天价鉴定费也保持怀疑态度。

  身为公职人员应该对人民的一切要放在心上,而不是不理不睬,更希望国家能够对这方面做好监管

  也希望经过此事曝光能够对这案件能够公平认真的对待。

  农家乐对于居住在这里的肯定需要付一定的责任,毕竟作为一个住宿应该起码保证房间在反锁的时候不被别人打开

  至于负有什么责任还是等法院来判。

  最后五一假期马上来临,在此提醒大家一个人去旅游住宿

  一定要检查好酒店住宿是否安全,睡觉时一定要把门窗进行反锁。

  农家乐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农家乐不知道犯罪分子是怎么进入的?可能说明一个问题:这个农家乐,本身对游客的安全存在隐患;或者是院墙容易翻越;或者是门锁有问题,不容易进入。另外,农家乐里可能也缺少监控、安保人员等安全机制。如果确实如此,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同时,受害人也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要求农家乐运营方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规定,农家乐在内的经营场所,对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是他人侵权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为如果农家乐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可能就不会发生这类事件。农家乐的过失,可能也是造成本次损害的原因。

  按照权威的观点,补充责任一般以不超过50%为宜。换句话说,受害人可以要求农家乐运营方承担本次人身损害的50%以下的损失。具体比例视农家乐的过失程度而定。在既往判例中,法院判决发生凶杀案的宾馆,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给农家乐这类经营实体和游客都提了一个醒。对于农家乐来说,建立完善的安保机制,在保障游客安全的同时,也能规避一些法律风险。

  对游客来说,尽管法律要求经营场所承担补充责任,对游客的损失兜底,但是游客仍然要注意选择安全系数高的经营场所消费。

  现在的农家乐大部分具备了酒店旅店的一切功能和特征,本质就是一种特殊形态的酒店旅店,却没有按照酒店旅店业标准进行安全管理和行业规范。这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这么大的管理漏洞,不能等到更多人付出更多更大代价以后再去亡羊补牢。

  农家乐不能忽视安全和规范,因为如果安全和规范出了问题,农家乐这个业态也会受到打击,所以更应该未雨绸缪,严格规范管理。

  农家乐应当承担与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相应的补充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农家乐作为民宿的经营者对女游客的人身安全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采取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使房客不受侵害。通常情形下,农家乐的安保或门锁措施不应当使房客遭受第三人的侵害。但是,本案中女房客竟然遭受他人,农家乐对这一侵权后果的产生难辞其咎。也就是说,当者在民事上无力向女房客进行赔偿时,女游客有权要求农家乐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农家乐在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犯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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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游客在农家乐内被赵某入室,农家乐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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