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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被抓后,受害者是谁?为什么说家属是直接受害者?

作者:运丰机械网
文章来源:本站

  题主,你这个问题真的是令人脑洞大开。我是真的第一次听到有人说P娼还有直接受害人的。

  所谓的P娼,透过现象看本质,实际上就是一种非法买卖。一方愿意出钱,另一方愿意出卖自己的身体,通过交换,达成各自私下的愿望。

  在这一种交易和买卖之中,谁会是直接的受害人呢?他们之中,无论是出钱的一方也好,还是出身体的一方也好,都是自愿的,都是心甘情愿的,完全不存在任何的强迫和强制行为。到底谁会受害呢?

  说实话,我确实是有点百思不得其解。甚至,我都不知道,题主你是怎么想到和思考出这个问题来的。

  如果非要说P娼行为存在有直接受害者的话,那也是等事件东窗事发、J察介入后,甚至是P娼人员被J方抓了以后,才会出现所谓的受害者。

  而这时候,P娼的双方无论是谁,最后都难以逃脱法律的惩罚。所以,最终他们都是“受害者”。只不过,受害者三个字是打引号的,其实他们是咎由自取,并不是真正受害。

  一人嫖娼,全家蒙羞,

  一人被抓,牵连甚大!

  所以,在“嫖娼”事件中,最直接的受害人,应该是其妻子或丈夫。双方的父母、子女则是第二受伤害人群!

  颜光表曰:“少年欲窦,何所不至。譬如口腹嗜味,愈纵愈狂;乃自笱制,则益淡将去矣。”人谓挾妓元害,此言大误。要知娼妓贱质,勾引之意,元非欲得钱财。陷人钓饵,一中其计, 极聪明人,亦被迷卷。遂至乱其心志,废其止业;破家荡产,流入匪类。

  --【少年进德录】第十六章 室欲

  翻译过来的意思是:颜光表说:“青少年时期的欲望要求,强烈的很。比如:嘴巴喜欢吃美味的东西,越放纵越发狂;如果尽力克制欲望,那么淡泊之心就会增加,欲望就将淡去。”有的人说:挎个妓 女没有害处,这话非常错误。要知道娼妓的体质是D贱的,她们会勾引人的意念,不过是想要些钱财。如果误陷入她们的钓饵之中,一旦中了她们的计策,就算是最聪明的人,也终会被迷惑。最后会扰乱你的心志,废弃你的工作或行业;倾家荡产,沦入盗匪之列。

  “嫖娼”的危害到底有多严重?我想,大家应该是有目共睹的!古人对于青少年为何要克制欲望,理由已经讲的十分详尽了,如何把控住自己的欲望,是许多男人在青少年时期都曾苦恼的问题,只不过,有的人能做到克制和节制,有的人却不以为然,放纵自我,最后落得身败名裂的结局!

  现代社会,存在着嫖娼渠道的不确定性,娼妓的出处和身体状况是那些嫖客所不知的,他们看中的只是表面漂亮的皮囊,殊不知,这一时的冲动将会让自己的身体承担着多么大的危害!如果没有源源不断的客户,又怎么会滋生如此庞大的嫖娼人群呢?所以,

  有嫖才有娼,无嫖便无娼,

  有娼不去嫖,嫖娼自消亡!

  前段时间,网上一则新闻引起了非议:视频中,警方正在抓捕非法卖淫嫖娼人员,在突袭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一名男子在房间内与两名女子正在发生不可描述的事情,警方要将其带回警局问询,但男子却说:自己的儿子马上就要放学了,还要去接他放学呢!男子的这番话,简直震惊了在场的众人,这个男人不仅有家庭,还有儿子,而在接儿子放学的空隙,竟然招嫖,而且还是两位!网友们看完之后纷纷谴责这个不负责任的男人!

  我想说的是:身为丈夫,你背叛妻子,背叛婚姻,不负责任的做法令人作呕;身为父亲,你有儿子,你竟然不以身作则,给儿子树立了一个如此恶劣的形象;身为一个男人,你竟然不自爱,不洁身自好,竟然找了两个娼妓,难道不怕把病菌带回家庭吗?

  很多男人总有侥幸的心里,认为这是你情我愿的事情,在中国,非法卖淫嫖娼是坚决不允许的,因为,你根本不清楚卖淫嫖娼将会带来多么巨大的危害!

  那么,卖淫嫖娼到底有何危害呢?到底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可以说,从事这方面行业的女性没有几个敢说自己身体健康的,越是频繁的发生关系,越是难以治愈这方面的疾病!失足女自己不注意,只为了多赚钱,便会频繁的寻找意向客户,而这些客户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便会不管不顾的去与这些失足女发生关系!

  而一些男人根本不知情,在未知的情况下,感染艾 滋病、梅 毒、尖锐 湿疣的概率将会成倍增加,不仅自己有可能感染,还可能将病毒带回给自己的妻子,即便是单身男性,如果感染上了难缠的病毒,对自己的健康产生威胁!

  不要觉得我危言耸听,知道艾 滋病是怎么传播的吗?除了血液传播、母婴传播,还有一种最常见的方式就是性接触传播,别以为你佩戴了防护措施就可以万事大吉了,稍微的疏忽导致的被感染,后悔都来不及!

  而梅 毒,更是由于性接触传播导致的一种皮肤性疾病!

  而尖锐 湿疣,虽然不足以致命,但却也是一种性接触传播的疾病,感染这种病,真的是烦不胜烦!

  上面说的这三种性接触传播可能感染的疾病,是实实在在有可能发生的,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总有人觉得这样刺激,又有新鲜感,一次两次不被人发现慢慢就会上瘾,一旦感染病毒,后果不堪设想!

  可以肯定的是,一旦嫖娼的行为被众人知晓,不管是你的家人、朋友、同事都会对你充满了鄙视的感觉,这种道德上的欠缺显然是不被大家接受的!如果妻子知道自己的丈夫在外面嫖娼,我想,离婚的概率将会极大,而自己的子女如果知道自己的父亲在外面有这种事情,可能会对孩子幼小的心灵产生负面的影响,不利于身心发育;而单位同事如果知道你有这种行为,可能会对你有不一样的看法,毕竟人言可畏!

  如果哪一位领导知道自己的员工有这种行为,而且被大家知道的话,在你的职场生涯中也基本宣布结束了,毕竟,谁也不屑于与这种人在一起公事!如果自己在社会上有形象的话,更是会瞬间崩塌,比如李某,钢琴领域的佼佼者,一失足全面崩塌,各大合作商、关联企业迅速发表解约声明,生怕这种劣迹艺人影响公共形象!

  明星尚且如此,何况一个普通人呢?在一个圈子里,被大家知道你有过嫖娼的经历,想必,你的人脉资源都会受到影响,不仅事业停滞不前,名声也会声名狼藉!显然,这都是嫖娼带来的一些危害!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还可以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法,公安机关对于非法卖淫嫖娼的行为是坚决零容忍的,一旦被发现,拘留和罚款都在等着你!

  总有人存在侥幸心里,可能你做的比较隐蔽,几次、几十次都没有被发现,所以就会觉得这是一件非常平常的事,这种想法十分危险!为什么这么说呢?

  千万不要以为没被人发现,没有被抓就万事大吉,甚至沾沾自喜!越是次数多,越容易上瘾,一次两次图个新鲜感,几十次就形成习惯了!好的习惯可以延续,但是嫖娼这种事,如果养成了习惯,你根本想不到后果有多严重!

  不仅长时间耗费大量金钱,还会把自己的身体健康置于一个危险的环境中,而且,如果你是一位未婚青年,组建家庭将会很困难,怕的就是你染病女方不同意;如果你是一个已婚男士,如果你沾染这种习惯,那么,势必家庭危机将会与日俱增,一旦被发现,家庭关系会破裂!所以,怎么说,这种习惯的养成都是极为不利的!

  不管你作为“嫖”的男士,还是作为“娼”的女士,这种行为一旦被发现,那么,受伤害最直接的就是你的另一半!其次就是你的家庭成员,他们会很伤心,会很失望!不仅家人的身体健康处于危险之中,还耗费金钱,耗费好感,使得婚姻关系处于破裂的边缘!

  嫖娼的危害性显而易见,不仅使自己的身体存在健康危机,还可能使得自己的形象有崩塌的危险,而且,嫖娼也是对自己另一半的身体健康的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切莫觉得谨慎小心就会不为人知,一次两次不被发现就沾沾自喜,殊不知,嫖娼非常容易上瘾,它会驱使你成为一具只懂得寻花问柳的机器,毫无感情,毫无良知,在这条路上越走越远,深渊只会离你越来越近!

  嫖娼一时爽,发现悔断肠,

  上瘾如毒药,甩也甩不掉,

  不思回头路,当时好糊涂,

  妻离子散去,父母为儿哭!

  嫖娼是指性交易,双方有的出钱有的出卖肉体,但都属自愿性为。既然情我愿原则上就不存在受害方,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性交易有传染艾滋病和的可能,则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其配偶则可能成为直接受害者。从感情上讲嫖娼还存在伤害双方配偶及家人的概率,故他们也可以说是受害人。

  谢谢幺请!

  以我的理解,嫖娼被抓,受害人应该是嫖客。当嫖客付了嫖资后,事儿还没办或正在办就被抓了。

  第一你的钱是要不回来的了,办案工作人员也不会把钱如数给你追回来,嫖资一并充公。

  第二羊肉没吃成弄得一身骚,惊动了家属还身败名裂,搞不好还会被娘家人打你个半死。我一个朋友就是嫖娼被抓,都五十几岁了,打电话叫家属到派出所去领人,结果他的舅子老表把他领出来就打得个鼻青脸肿,半个月都没见出门。

  所以我认为受害人是嫖客,当然其家属也有受害的。因为在外面去嫖娼,难免会惹上一些怪毛病,一旦惹上就很容易传染给家属,成为间接受害者。

  为了家庭幸福,对于路边的野花还是不要踩。

  每个犯罪都有被侵害的法益,像贩毒、组织卖淫、非法持有、走私等这些犯罪侵犯的法益不是某个个体,而是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等这些抽象的对象。

  对于卖淫嫖娼来讲,表面上是你情我愿的事,没有人受到侵害,其背后实质却是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该条款被分类在第三章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中,说明其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

  说到这里,这个问题已经解答完了,有兴趣的读者可以顺着这个思路继续思考一个问题,嫖娼犯罪吗?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卖淫说起。

  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卖淫罪,相近的规定了规定了组织卖淫罪,说明对与一般性的单个卖淫问题,毕竟是两个人的事,法律还是相对能够容忍一些的,并没有定性为犯罪,但组织卖淫(还包括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就比较强了,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危害就比较大,所以把这个罪名放在了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那么,与卖淫相对的行为——嫖娼是否构成犯罪呢?刑法中没有规定,也就是说不犯罪。

  为什么呢?是不是纵容嫖客,搞区别对待?我们可以对比卖淫行为分析一下,嫖娼行为可能对应的罪名就是组织嫖娼(还包括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嫖娼,以下仅以组织行为举例),为什么没有设立这个罪名呢?

  首先,这个场景有些难以想象,组织者带着嫖客去物色愿意搞色情交易的女性(男性也可以),现实中太少,而且组织卖淫需要达到3人以上才能构成犯罪,组织3人以上的更是鲜有。一种危害行为必须具有多发性、普遍性才能被确定为犯罪,否则得不到适用就会成为僵尸法条,失去了设立的价值。

  其次,提供的人员相对群体较小,人员固定、交易频率更高,嫖客则范围比较广、随机性更大,我国刑法对于初犯、偶犯要相对宽容一些,偶然次数较少的嫖娼行为可罚性不太强,入罪的必要性也较小,对其组织和其他相关行为也没必要进行处罚。

  以上除引用法条外,属于个人观点,不具有权威性,不妥之处,欢迎交流。

  这种行为在我国是禁止的,是违法行为。要说受害者,嫖娼与有本质的区别,不存在直接的受害者,间接的受害者,主要是被抓后受害者是家属,要给予罚款甚至拘留处罚,俗话说“纸包不住火”,社会舆论也会给家属带来伤害,家属知道后还会带来心里的伤害,甚至会危及家庭的存在,最好是洁身自好吧,为了家庭幸福!

  受害者是女性群体,因为性欲作为人类第一驱动力,驱动男性追求女性,最终目标是为了生命延续。女性被动接受男性,也可以理解为女性从追求者中主动挑选的决定权。嫖娼不能生娃,又减少了性欲的驱动力。女性的决定权就减弱了。

  “嫖娼”的直接受害人是谁?表面看好象找不到受害人,你情我愿男欢女爱跟受害有啥关系呀!实际上它不是一个具体的爱害人,而是一个受害群体。比如嫖客的老婆丶儿女丶父母,娼妓的丈夫丶儿女丶父母,还影响公序良俗。双方的家人是很没面子的,我敢说娼妓和嫖客都是背着家人干那事的。嫖客没有一个是跟家里人说好才干的。娼妓十之八九家里人根本就不知道,当然个别吃软饭的有之。说到底嫖娼这事真的没有直接受害人,而又间接伤害到了很多人。有人说没有直接受害人的都是合法的。这是理解的偏见和误解。他破坏的是公序良俗是法益是法律精神,直接让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成为空话。话又说回来,嫖娼自古有之,只是犯“禁”不是犯法。处理这事不宜坐牢丶拘役等,说服教育微量罚款即可。不可以声张,如果声张就是执行者对法律精神的亵渎,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直接变成了伤害妇女儿童权益。让人家都知道了那个女人的老公嫖娼,女人的面子往那搁?让人家都知道了那个小孩的妈妈是个妓女,小孩怎么健康成长?执行者不能把嫖娼到处讲当儿戏,要慎之又慎呀!

  直接受害者是发生关系的男女双方。

  男人,因此名誉扫地,再难抬头。

  女人,出卖自己,再难以人的姿态平视世界。是低人一等的存在。

  女性。“娼妓”是商品,女性在嫖娼行为中沦为商品,既然是商品,就有来源。来源一般不会怎么合情合理合法,比如拐卖、比如高利贷。

  

“嫖娼”被抓后,受害者是谁?为什么说家属是直接受害者?

  

“嫖娼”被抓后,受害者是谁?为什么说家属是直接受害者?

  

“嫖娼”被抓后,受害者是谁?为什么说家属是直接受害者?

  

“嫖娼”被抓后,受害者是谁?为什么说家属是直接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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