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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裤门事件,如果警方查证王某无罪释放,可以反告周某诽谤罪吗?

作者:运丰机械网
文章来源:本站

  

内裤门事件,如果警方查证王某无罪释放,可以反告周某诽谤罪吗?

  

内裤门事件,如果警方查证王某无罪释放,可以反告周某诽谤罪吗?

  

内裤门事件,如果警方查证王某无罪释放,可以反告周某诽谤罪吗?

  老王酒店里吃饭的时候没动手动脚。走廊里也没送女的去隔壁。四次进房间,第一次跟同事一起进去的,晚出了15秒,第三次开视频进去的,也没事。有问题是第二次还有第四次。但一没监控,二是女的打电话,让同事叫过去的。套子也没用。女的报警最重要的证据是消失的内裤。问题是内裤张某拿走的。女方现在估计忙着跟老公解释内裤问题呢?哪里还敢咬王某。女的不咬了,这破事就说不清楚了

  内裤门事件,大概率的可能就是事件反转。从周某的初期举报、到警方的通报、再到王妻的网上"护夫",网上都有诸多分析。应该说,部分网友的分析水平还是非常高的,群众眼晴也是雪亮的!从我本周人观察思考,还是觉得王妻的网上陈述更符合逻辑,虽然不排除王妻护夫心切,文中陈述有一定的倾向性。 检察院暂没批捕王某,说明王某强制猥亵的证据是单薄的,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那点事”肯定做了,是否强制很难说,需要警方从事件的起因、过程、逻辑,再结合其他的证人证言综合判断,而不仅仅是当事者的口供。如果事件反转,王某文是可以追究周某诬告陷害罪的,这一点毫无颖问。

  当然可以起诉、食堂诽谤罪、伪造事实诬陷他人罪,就这二罪并罚,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否有敲诈行为现在还不好说!

  即使出租车上搂抱属实,也不能证明周某主动,那是醉酒后的不可控行为,只有证明周某喝的是假酒,是装醉,才能判定周某说谎。

  而周某喝了350ml的白酒是警方认证过的,至于周某酒量大,以及装醉之说只是听说和推测,并不能作为证据。而周某醉酒呕吐是有监控作证的,这是做不了假的,是不受资本控制和感情左右的冷冰冰的证据!

  惊天逆转吗?我看未必。

  王某的行为相当于深夜徘徊在酒吧门口的捡“尸”人,虽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但是对醉酒后的女同事有不和谐的行为他是承认了的,只不过现在他们夫妻把这些行为都归责于女方,说女方假醉勾引,幸好王某最后守身如玉!警方会相信这些建立在推测上的情节?怎么来证明女方假醉?怎么来证明房间内的勾引之说?有视频吗?用出租车上的搂抱视频来证明房间内的主动勾引?

  如果王某文涉嫌猥亵罪不成立,也只能说明证据不充分,并不能证明周某撒谎,周某的不合逻辑的行为都发生在醉酒后,醉酒之人对自己的不可控行为并不是完全清楚的,不然为什么会有那么多酒鬼横“尸”街头呢。

  陈律观点:你想问的应该是:是否可以反告周某诬告陷害罪吧?当然诽谤罪也是可以的,只不过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属于非常轻微的刑事案件,现在很少人会用该罪名进行刑事自诉了。我的回答是:无罪释放不必然意味着报案人成立犯罪(不管是诬告陷害罪还是诽谤罪)。

  很多人误以为警方不予立案或撤案就能百分之一百证明犯罪嫌疑人是无辜的,其实这不是必然的关系,因为很多刑事案子也可能是因为证据不足而不予立案或者做撤案处理,犯罪嫌疑人虽然无罪释放,但是是因为“疑罪从无”原则,警方只能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行为”,但是这也不意味着“足以证明报案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或者诽谤罪”。

  通常情况下,警方并不会因为证据不足而反过来追究报案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对报案人的要求这么高,会导致以后很多被害人遭到不法侵害后不敢报案,唯恐证据不足导致自己承担刑事责任。

  除非警方在查明案情的时候发现报案人(被害人)确实存在明显故意栽赃陷害的情况,我有个案子的当事人差点被追究了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她是在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到外地和网友见面,结果被网友了,于是她选择了报警,但是警方说立案后会通知她的丈夫,她就慌了,对于她来说,虽然被网友是事实,但是瞒着丈夫和网友见面也是事实,她内心里其实也是想另找他人,遇到合意的就离婚。没想到第一次见网友就遇到一个这么不尊重她的网友,在她入住的酒店里把她了。

  由于警方说一旦立案一定会通知她的丈夫,所以她就坚决要求撤案,警方说这是公诉案件,不是她说撤就能撤的,必须给出一个能够撤案的理由,于是她就说是因为和网友有经济纠纷,想报复网友,其实不是。警方就让她回去了,回去后她越想越不对劲,就找到我咨询,我说她的这种回答方式会导致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我判断警方已经在研究需不需要追究她的刑事责任了,所以我判断警方一定还会找她再做一次笔录,而且会做的非常详细。

  果然,警方又通知她去做笔录了,这一次她没有说自己是为了报复了,而是坚持自己是被了,只不过因为她有丈夫,不想让丈夫知道,所以坚决要求撤案。警察当时很生气,问她为什么变来变去?她说她就是害怕让丈夫知道,但是她也确实是被了,只不过她现在不想追究对方的刑责了。

  所以说,公安机关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立案,和报案人是否存在诬告陷害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且问题中所说的“如果行车仪查证周某在出租车上摸抱搂属实,事件将会发生惊天逆转”也不是必然成立的,周某在出租车上对王某文有搂抱行为有可能那个时候就醉酒失态,到了酒店后清醒了很多,拒绝了王某文的要求进一步亲密的行为,在那种情况下,王某文依然可以构成强制猥亵罪。

  刑事案件没有那么简单的,很多网友对于法律尤其是刑法都是处于“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程度,所以动不动就以为某个证据是关键证据,可以“惊天逆转”,其实,这都是对法律的认识停留在非常浅显的阶段。

  当然,王某文的这个案子确实存在反转的可能性,从目前的综合情况来看,至少王某文妻子说的更加具有合理性。

  内裤门事件,如果警方查证王某无罪释放,那我们就应该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重新思考这个案件

  如果真是这种反转的话我认为是可以反告的,前提是猥亵罪和罪都不成立的情况下。

  女员工周某将事情闹的如此之大,在网络上和公司里已经闹的沸沸扬扬而且如果是故意为之的话,让其工作丢失,并在社会上引起这么大的恶劣影响,网络上照片更是贴的到处都是。王某为了他及其家人的社会影响或者为了将来在社会上立足,也可以反告试一下。反正已经闹的人人皆知,不如放手一搏,万一赢了对自己还是有利的!万一输了也不会比现在更差了

  但是我个人感觉即使不是犯罪行为,此案涉及道德问题,后面社会能不能接纳就要另当别论了。他的工作更是问题,即使不会留有案底,他的名字可能想从事那个行业是困难了。不立案不等于没有实施猥亵。这种事情只有他们两个知道了

  不能!因为周某是个女的又“处于醉酒”状态,说错做错都不是错。

  可以告而且必告。

  因为一旦被判无罪,或不起诉,王现实损失巨大到无法承受,这人将来没办法混了,所以王一定会反诉。

  反诉成不成两说,态度还是要有的

  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分别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罪、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罪提请我院审查批准逮捕。经我院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犯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正在审查过程中。

  张某已被检察院批捕逮捕,但王某仍在审查过程中。从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王某的结果来看,王某涉嫌猥亵确实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不少人将周某公开发表的内容同公安机关的通报内容进行对比,确实存在大量的出入。如果王某无罪释放,那周某是有可能会涉嫌诬告陷害罪。

  可以。但还需要一些证据和环节才能靠实罪与刑。比如,诬陷诽谤动机?比如,诬陷诽谤证据。动机应该是报复逼其出差,或者其他利益诉求,包括使其深陷牢狱,或名声太臭,而取代职位,以获得利益。证据包括嫌疑人供词,被害人指证的诬陷诽谤的客观事实。现在在媒体上如此大肆渲染及热论,一旦失实包括查不实,都可能涉嫌构成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对双方而言,即便不够成刑事犯罪,也够成民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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