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语音、录像同步摄录,对执行活动进行完整真实记录,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二条 执行人员在开展以下执行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外出执行办案中的各项执行活动;
(二)现场执行;
(三)处置敏感和重大执行案(事)件;
(四)其他需要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情形。
第三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执行时,必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告知,规范用语是,“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次执行全程录音录像,请您配合”。
第四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时,应与执行指挥中心保持联通,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第五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声像资料进行整理,并上传至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应的案件执行日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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