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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运丰机械网
文章来源:本站

  第一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语音、录像同步摄录,对执行活动进行完整真实记录,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二条 执行人员在开展以下执行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外出执行办案中的各项执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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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现场执行;

  (三)处置敏感和重大执行案(事)件;

  (四)其他需要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情形。

  第三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执行时,必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告知,规范用语是,“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次执行全程录音录像,请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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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时,应与执行指挥中心保持联通,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第五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声像资料进行整理,并上传至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应的案件执行日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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