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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范畴内哪些“大棚房”问题必须彻底整治?大棚看护房指什么?国家对农村大棚看护房大小有规定吗

作者:运丰机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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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范畴内哪些“大棚房”问题必须彻底整治?大棚看护房指什么?国家对农村大棚看护房大小有规定吗

  

农业范畴内哪些“大棚房”问题必须彻底整治?大棚看护房指什么?国家对农村大棚看护房大小有规定吗

  农业范畴内哪些“大棚房”问题必须彻底整治?大棚看护房指什么?

  看到这个问题,晏子拍手称快。在晏子看来,大棚房自产生以来,就是一种投机行为,是对国家法律和农民利益的践踏。近年来,大棚房在全国不同程度的流行,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经过国家调查发现,“大棚房”占用的土地70%是耕地,其中还有一部分基本农田,这些违规违法建设,对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造成重大冲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而这些投资者,多是城市户口的有钱阶层,也有极少数农村信息灵通的暴发户。

  大棚看护房是指农业设施生产中为了管理和看护农业大棚建设的看护和管理用房。而一部分投资者变相建成了别墅式高级住房,严重违犯了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在清理整顿中,国家要求面积不允许超过15平方米,看护房内规定农业大棚不得建设非可视化的围墙或围栏,不得妨碍执法人员监督检查。

  捣鬼有术,然而有限。奸巧者或者一时能够钻了政策和法律的空子,从中谋取了利益,但是,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总是不断完善的,任何投机取巧,任何瞒天过海,最后必将付出残重的代价。所以,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是我们做人的基本原则。

  农业范畴内哪些“大棚房”问题必须彻底整治?大棚看护房指什么?

  说起农业范畴内的一些“大棚房”,想必我们并不陌生。在我们身边,就有这样“挂着羊头卖狗肉”的“大棚房”,只是我们有的时候并不一定注意而已。

  早在几年以前,很多有经营“头脑”的人,就瞅准了“农家乐”、“休闲会所”等商机,将农村部分农户的土地通过“租赁”等各种形式,与农民签订了合同,流转到自己手中,假借建设农业大棚为名,圈地搞一些“私人农庄”形式的非农设施。

  这些问题“大棚房”有的建在旅游风景区内,有的建在林地,还有的直接建在农田里。他们大多以钢结构“大棚”的形式架设起来,最终搞起了餐饮等非农性的经营,严重违背了国家有关耕地保护红线政策,改变了土地的经营性质。所以,国家重拳出击,对这一类问题“大棚房”进行铁腕整治,以"零容忍"的态度,根据国家法规开展"大棚房"等违法建设治理活动。

  其中一类是指在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者直接在耕地上违规建设的非农设施,例如休闲度假设施或别墅等违章建筑。

  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建设的占用耕地商品住宅等,也是属于必须予以彻底清理整治的问题“大棚房”。

  再就是以建设大棚看护房为名,进行住宅类的经营性开发,违法违规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及用途。

  以上三类都属于在清理整顿的问题“大棚房”范围之内。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些农场、果园或者大棚种植区内,都有一些为了防止盗窃等行为而建设的“大棚看护房”,这些都属于在农业经营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必要设施,2022年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只要是看护房是单层并且占地小于15平方米的,主要用于看护种植园、果园等,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大棚看护房。

  前几年有些企业,组织,农业种养大户利用国家提倡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的政策,以低价把农民的承包土地流转(租)到手,然后在这些土地上建框架玻璃大棚,建别墅,庄园,商品房开发改变了土地性质和用途,触犯了国家耕地保护红线,对这类问题农民反映强烈,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下决心解决,国家成立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下决心坚决彻底解决大棚房问题,这三类大棚房必须彻底解决:第一类,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搞非农业建设,特别是“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商业养老设施、经营性住宅等,或以设施农业为名按设施农用地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设施用途,用于非农业经营的。

  第二类,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破坏耕作层的非农设施。

  第三类,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 在农业产业化项目中,为了看护和管理已投产的农业设施,农产品,国家允许经营者建单层的,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並没有生活设施的大棚看护房。

  大棚房是指一些不法分子以农业大棚为幌子,以修建配套设施为名,修建超出规定范围和用途的建筑物,比如修建别墅、农家乐等等。现阶段更是有人为了在农村有别墅住,更是通过土地流转得到土地后,修建几个大棚或者农业设施,然后以修建配套用房的名义,修建别墅。针对这一现象,去年10月份,辽宁省已经这对这一现象开启了专项整治。

  国家《土地管理法》、《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里面对于这类农业配套设施即大棚房是作了相关规定的,其中规定:一切配套设施规模应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也就是说,我承包一亩地的大棚,只能有30多个平方的土地可用于建设配套设施,这个是指所有配套设施的规模。

  另外,争议最大的一点并不是配套设施规模的问题,主要是在于配套设施功能不明确,名义上面是生产用房,实际上被开发成农家乐,乡村别墅等等,简直就是挂起羊皮卖狗肉。

  近年来,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加大了对农业范畴内“大棚房”的清理整治力度,之所以如此重视“大棚房”问题是因为这关系到全国耕地保护红线的坚守,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发展机会。那么,什么是“大棚房”问题?国家对“大棚房”又有怎样的政策?今天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随着我国农业的发展,耕地逐步集中利用,实现规模化生产。在土地规模化生产的过程中就势必用到一些生产、附属、配套等农业设施用地,国家在这方面也出台有相关的政策。但是,一些工商企业、个人或组织看到了这里存在的商机,他们借建造农业相关设施或园区的名义,占用耕地甚至是基本农田来违规建设非农业设施,也就是所谓的“大棚房”,以达到他们商业盈利的目的。

  这种行为的本质上已经改变了国家土地的性质及用途,改变了农用耕地的基本属性,改变了农业生产的基本功能,因此对“大棚房”进行大力整治是十分必要、迫切的。

  对“大棚房”问题整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大棚看护房指的是农业生产上用于管理和看护大棚内农业生产的附属房屋设施。它与大棚连接于一体,内部有门直接联通大棚,可通过这道门直接进入大棚内部进行农事管理和看护。

  国家对大棚看护房也有很严格的规定:看护房要求是单层,面积要小于十五平米(面积超过二十平米即为严重超标),且单栋棚只可有一个看护“耳房”,其使用要与农业办公管理用房区分开。

  对于大棚看护房的使用对象是农业生产用大棚的看护者,内部只能配备有供农业生产看护者日常基本生活保障需求的各类物品。

  可在实际当中,一些打着建造大棚看护房的名义,私自变更其使用性质,如当做住宅、餐馆、采摘园、棋牌室等。这些都是不允许的,是要受到政策监管整治的。

  目前,国家对大棚房在全国范围内的清理整治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这关系到全国人民的口粮安全和全国农民的切身利益,奉劝那些投机的不良经商者也要好自为之,不要再钻空子,打国家农用耕地的主意。“粮安天下”,没了耕地,粮从哪里来?感谢阅读,我是三农参谋。

  最近两年,国家一直在大力气的清理所谓的“大棚房”。而一些不了解农业和农村的朋友肯定会对“大棚房”和大棚看护房有些迷糊,下边我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所谓的“大棚房”,其实就是借着农业生产之名在耕地、农田建设大棚,却在大棚里新建住房、开办农家乐甚至经营其他的休闲娱乐场所。简而言之就是挂着农业生产的名义、占用着宝贵的土地却在干着与农业生产无关的事。这些用来经营或者居住的大棚就是“大棚房”。

  最近一些年,一些人利用监管不力的条件或者钻法律的空子,在一些农用耕地上建设大棚房,面积有大有小、用途多种多样,但无一例外的都在侵占我们有限的耕地和农田。而且,一些“大棚房”的建设规模以及装修程度丝毫不与豪宅有什么相差之处,假山、喷泉、车库,应用尽有,对有限的耕地造成了永久性的破坏,这样的土地想再恢复成可以耕种的状态需要付出的资金和人力消耗是非常巨大的。为了遏制“大棚房”的蔓延势头以及明晰“大棚房”的定义,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对现有以及正在建设的“大棚房”进行了集中的拆除,目的就是保护我们现有的耕地。可以说,“大棚房”的建设就是对耕地的掠夺和破坏,也是百害无一利的做法。

  而大棚看护房就不同了,是为了农业生产的需要在审批之后建设的规模较小的农业生产用的房子。比如说果园看护所需的小房子,规模化大棚种植蔬菜所需的看护房,比如说水产、牧业所需的看护房等,这些才是真正用于农业生产而必须的看护房。除了需要经过审批之外,对看护房的建设面积、地理位置都有一些要求。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 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必须严惩这种行为,这是变相非法违建,打着建设蔬菜大棚的幌子,搞建设,坑害农民,把农民好端端的土地搞成居住用地,在外看就是蔬菜大棚,实际就是民房,然后对城里人出租,顺带承包蔬菜大棚,这些人就成了租客,坐收租金,这种情况很多,必须依法取缔,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耕地,大家说对吗?

  这种情况很多,路边弄几个大棚,里面全是房子,这种形式很吸引城里人,景色多好啊!家门口就有新鲜蔬菜,城里人也愿意居住在这样的环境,他们对外出租,一般租期很长,他们租老百姓的地时间也长,这样他们比种地好,绝对是坐收渔利。

  原本耕地是不允许建房的,但是通过他们改造,变成合法了,毕竟有大棚为招牌,很多人不明白实际他们是租房,大棚只是幌子,他们真正目的是建房对外出租,这样收益是最高的,绝对是一本万利,同时这也是违法的,很多时候只是大家不认真,都是睁只眼,闭只眼,其实大家都知道。

  很多时候老百姓也懒得理会,在老百姓眼里只要能按时给地租就行,至于你们干什么根本不理会,这就助长了这些人气焰,所以我们的土管部门要严厉查处,指望农民不行,他们只要地租,其他事根本不管,相关部门加大整治力度,彻底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我们必须分清,大棚就是大棚,绝对不能和建房混为一谈,即使建房也是地头建一小间就行了,所以已经发现立即处理,不能让这样的势头萌发,这样才能彻底杜绝,大家说对吗?

  农村农业范畴内有“大棚房,大棚墙,看护房”的旧房旧圈墙彻底清理干净,恢复地块原貌,保持清理整洁的地理环境。

  近几年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各户种植区域都搭建棚房,目的是利用此房,地里摘下来的新鲜西红柿,芥子,黄瓜,西瓜等蔬菜先放在里面,经过人工筛选,装箱出售。大棚房不当是借助装箱场所,还能在夏季遮凉,休息,看护庄稼。

  搭建大棚房,为人们出工便利,夏季雨水多,能遮风避雨。现在,一块地头建有一处,方便及了。可是作物倒差后,没有用处时,还在那儿矗立 ,有的顶棚漏气,少了竹杆,有的少一堵墙,看着很不美光。为了环境优美,每年整治一方,达到美光大方,使用方便。

  大棚看护房,就指的是这些临时建房。它是农业管理范畴之内,做好大棚房有利于生产生活使用,最大限度能是嫩鲜蔬菜保鲜,有利于提高经济价值。

  大棚看护房是日光温室特有的建房方式,在日光温室的山墙侧面进行建设的,在温室行业中他名称叫耳房,称为过渡房。

  上面有小房子就是耳房,但是图上的耳房建设的有点高级,门窗采用的是铝合金材质的。普通的都是采用塑钢式门窗,至于怎么选择还是业主的选择。在这次大棚房整治运动中,有不少的蔬菜种植大棚收到的牵连基本都是耳房的原因,超标了,在相关设施农业项目中规定,在耳房的建设中不能超过15平米,但基本都是这个超标了,用户也只是想把这个建设更大多一些多放些生产工具。并不知道有标准这么一说。

  日光温室的耳房,并不能住人。之前我发过一篇耳房的用途介绍,遭到的网友们的不少评价啊,这个耳房是设计初衷是过度用的,日光温室都是在北方使用,冬季寒冷。工作人员进出温室,会把冷空气带人,降低了温室内的温度,后来就设计了过度式的耳房。在进入日光温室的种植区,先进入耳房后,才能进入温室种植区,这样就减少了冷空气直接进入温室种植区内。保证的冬季温室内的温度,农业的生产工具可以放在这个里面,以方便使用。耳房紧挨着温室内部肯定是非常的潮湿的,并不适合住人和放置化肥的。

  这次查出的大棚房主要是那些打着农业蔬菜大棚的名义去建设一些休闲庄园、别墅、商品房等进行出售或租赁活动,他们也利用相关政策上的一些漏洞进行大肆的侵占农业耕地,这就好比是挂着羊头,干着卖狗肉的的事情。在这次的大棚房整治出现超标的可以给你限期整改,如果不整改者一律拆除。在确定是违法建筑的大棚房,必须拆除,恢复土地个原来面貌,以达到耕种的标准。

  总结:大棚房的建设已经触犯到保护18亿亩耕地的红线,破坏的土地的基本农业生产功能,必须要进行拆除。对于触犯到刑罚的也要给出相应的制裁。

  不合法、不合规的“大棚房”理应彻底整治,既占用基本农田,又影响农村美观,还存在很多“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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